二、发行人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经国家发改委备案之后如果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需向国家发改委书面说明情况,并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申请应重新向国家发改委报备。
三、募集说明书引用的所有数据应该客观公正,均应注明资料来源。
四、如果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按相关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因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豁免披露。
五、募集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中介机构、归属地政府和管理机构信用承诺书,明确诚信自律要求和违规惩戒措施承诺。
六、募集说明书版式要求:中文字体设为仿宋4号,西文字体设为Times New Roman,行距为1.5倍,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采用亩为单位。
募集说明书基本格式
募集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募集说明书封面应包括本期债券名称、发行人名称、主场销商名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发行人或发行人董事会声明;如:“发行人或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或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②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如:“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③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④投资提示;如“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⑤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⑥本期债券基本要素;债券名称、发行总额、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信用级别、担保等。
募集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募集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审批文件文号。
归属地政府(发行人内部)对发行债券的批准情况。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主要包括:本次发行涉及的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主要包括:债券名称、发行总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期、认购托管、承销方式、信用级别、信用安排、重要提示等。
债券简称应遵照交易场所规定。含权债券严格按照统一模板表述。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认购托管按照模版分类统一表述。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发行人概况、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发行人与母子公司等投资关系、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发行人领导成员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发行人概况: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住所、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历史沿革: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设立以来历次股本的变化和验资情况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股东情况:披露股东持股比例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资产规模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情况。
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公司章程或规范公司行为的有关文件的核心内容。公司治理应明确表述公司的管理机制和决策程序。如有必要,增加关于公司独立性方面的披露及内控制度的披露。
发行人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情况:发行人应以图表方式披露其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发行人应披露纳入合并报表的主要子公司简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股东情况、历史沿革、业务概况、财务概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简历统一包括姓名、性别、最高学历、目前在发行人任职、曾任职等几部分。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地方政府性企业应披露地区经济、财政可支配收入、政府负债、国有资产及负债情况、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和企业信用状况。(如有)
主要包括: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
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政策和监管体制;行业周期性特点;市场供求状况和变化趋势;行业竞争格局;影响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上下游行业或其他企业、政府部门的关联性等。
发行人在行业或地区的地位和竞争优势;表述发行人所在地域的行业情况时应该兼顾优势与劣势,客观的披露发行人的业务地位。
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主营业务情况是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流程、业务状况、资金回流的重要方面,应根据不同企业的类型进行重点披露。如地方政府性企业披露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模式;制造业披露供产销的流程;流通企业披露供应链、仓储、销售流程等,以具体展现企业的运营情况。
主营业务的状况:报告期主要产品(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变动情况;报告期主要产品(服务)及其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变动情况。
发行人的发展规划及前景。(地方政府性企业须有政府文件依据)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主要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发行人财务分析(包括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等)。
发行人主要资产及权属来源分析(包括划入的下属公司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土地和房产等资产是否已办理相关证照、非经营性资产情况及相应处置措施等)。
明确是否存在2010年6月后新注入公司的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披露扣除公益性资产后的净资产规模。
重点披露净资产大幅增长的原因。
发行人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的,披露资产评估值及增减情况,增减变化幅度较大的,说明原因。
详细披露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明细,包括对象、金额、期限、性质、坏账准备等(大额应收账款涉及政府的,已披露政府偿债措施安排)。
发行人有逾期未偿还负债的,应说明其金额、利率、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
对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进行披露,并对数据指标变动超过30%的项目分析变动原因。
详细披露发行人收入来源和利润构成分析。
重点披露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
详细披露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主要包括: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等融资情况统计,上期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完整披露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的债券、中票、短融、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权品种情况,已披露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融资情况。
详细披露上期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筹集资金用途
主要包括:发债募集资金用途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和建设进展情况。
列表说明募集资金用途的基本情况,含名称、股权投资额、拟使用债券资金、资金使用比例等。
本次发债募集资金投向概况,项目投资管理、土地、环评、规划、能评等相关文件的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印发时间和主要内容,收购合同或意向书签订情况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
披露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
分析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披露项目对于发行人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的影响,项目建成后现金回流等内容。
披露项目开工时间及完工情况。
保障房项目应披露住建部门有关文件的标题、文号和主要内容,披露项目是否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披露是否存在强拆、强建等情况。
发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主要包括:担保人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资信情况、担保函主要内容。资产抵押情况、保障投资者履行权利的有关制度安排等情况。发行人制定的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包括偿债专户、偿债基金以及违约时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和赔偿方式。
第三方担保人基本情况、财务情况: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披露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担保人概况: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②担保人资信状况;③累计担保余额;④担保人财务数据;⑤担保人发行债券情况;⑥担保函主要内容: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范围;⑦担保人与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⑧担保协议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资产抵质押担保: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的,应披露抵质押资产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或评估值)、抵质押资产金额与所发行债券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并说明抵质押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解决方案及持续披露安排;应提供抵质押资产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保障投资者履行权利的有关制度安排等情况。
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偿债计划、人员制度安排、偿债专户/基金设置、偿债资金来源、可变现资产(土地、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政府回购安排、政府支持政策(资产、资金、特许经营权等)、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和现金流预期等。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主要包括:与本期债券有关的风险、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与发行人经营及其模式相关的风险、项目投资风险、合规使用债券资金的相关风险、对外担保的相关风险、与行业相关的风险、政策风险、抵质押资产或第三方担保相关的风险、偿债保障措施相关的风险等。对于关键性风险的应对措施和安排。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概要以及跟踪评级安排等。
发行人应披露所聘请的评级机构及其对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信用评级的主要情况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①评级结论及标志所代表的涵义;②评级报告中关于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主要风险概要;③跟踪评级安排。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主要包括法律事务所对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见的概要。
律师应对监管协议、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所有的法律文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主要包括备查文件清单、查阅地点、方式、联系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