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本着“分类分级、方便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正副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具体名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自治区主席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席担任监誓人,秘书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秘书长担任主持人。
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就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宣誓仪式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担任监誓人。
三、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宣誓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三)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五、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出本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本人姓名。
六、其他规定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应在任命通知发布后1个月内组织实施。
(二)宣誓仪式举行地点由组织实施单位确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
(三)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宣誓人员应着正装。
(五)宣誓人员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再重复宣誓。
(六)进行宣誓时,应根据宣誓人员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其他人员代表出席宣誓仪式,并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七)宪法宣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