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正值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1周年纪念日,记者从宁夏军区了解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出台《关于做好军烈属、退休老兵和现役军人军属涉税服务等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军烈属、退伍老兵和现役军人军属(简称军人“三群体”)涉税服务等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根据《意见》部署,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保障机关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积极落实扶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