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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2-04 08:38: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工信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 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各市及宁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及相关产业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八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环境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财会类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机构技术负责人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专业范围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五)评价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设施条 件;
       (六)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均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七)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八)具备开展评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 的评价机构可以向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各市及宁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合格机构材料推荐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根据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经专家评审,将审核合格的评价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直接向社会推荐,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有效期为2年,评价机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自治区工信厅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申请复审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两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
       (七)非自治区境内注册的评价机构应另外提交其在本地区分支机构设立、办公场所、场地等证明;
       (八)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九)评价机构认为有助于复审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照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独立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列入自治区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物价标准和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可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主选择推荐的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企业近三年无节能、环境、安全等违法问题证明;
       (九)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十)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及宁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机构及相关企业进行监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对评价机构和相关企业的抽查。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符合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工艺和新设备(仪器),优先享受相关项目申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推荐列入国家鼓励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推荐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或与企业合谋造假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或将评价工作(过程)外包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或不按时报送年度评价报告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评价工作或现状已不符合第八条 相关条件的;
       (六)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被追究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及宁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整理汇总,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在其网站上对评价报告中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经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材料和业绩报告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工信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布,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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