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区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切实办好学前教育。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区城镇小区依据同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内由开发单位、个人自行建设的非配套幼儿园,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已举办的配套幼儿园,以及村民集体组织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在本次整治范围之内。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和原规划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标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在合适的地点规划新建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发展改革部门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财政部门研究涉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自治区根据各地实际及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办理城镇小区建设项目竣工手续。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重新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依标依规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依标依规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规范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整改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教育厅、财政厅)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均应如期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按协议约定移交。其余幼儿园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简称《若干意见》)文件发布之日为节点,《若干意见》发布之前规划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如确定不收回的幼儿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若干意见》发布之后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底之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移交涉及补偿办法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规范配套幼儿园使用。已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园。办成公办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关登记手续,财政部门要明确补助标准,切实加强对提供普惠服务的实效及办园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四、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以市、县(区)为单位,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此项工作于2019年4月10日前完成。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已建成、需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成立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对各市、县(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司法厅、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小组人员名单见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分别设在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抽调部分业务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主管主抓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骨干力量组成工作组,集中办公、专门负责,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全区教育大会精神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9〕5号)精神,自治区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要根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工作需要,系统指导、有序推进、认真落实;自治区司法厅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法律指导服务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各市、县(区)要建立部门联审联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作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方面的排查和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方面的排查和整改;党委编办、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瞒报漏报情况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9年4月20日前,各市、县(区)要将治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备案,并将前期摸底排查情况、反映意见渠道及时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实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各市、县(区)要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办(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