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十二五”时期的成就
“十二五”时期是宁夏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各地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宁夏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宁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老年人权益保障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养老金水平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参保率稳步提高。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建立,符合政策的老年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按标施救。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较快发展,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意识逐步提高。老年人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老年人社会优待范围大幅拓展,敬老养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逐步增强。
截至2015年底,我区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达到83.8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2.6%,80岁以上高龄老人9.4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1.2%。全区建成各类养老机构96所,其中公办养老机构63所,民办养老机构33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53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482个,农村幸福院1199个;建成17个县区级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养老床位17091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0.8张。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第二节 “十三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机遇期。
面临的严峻形势。预计到“十三五”末,全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07万人左右,占总人口比提升到15%左右;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持续增加,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之间矛盾更加突出;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比重将持续增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更加繁重;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社会转型相交织,与家庭少子化、小型化、空巢化相叠加;城乡、区域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均衡,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老年用品市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亟需解决的问题。涉老法规政策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待增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亟待理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和行动需要进一步强化;社区与居家养老的基础服务设施不足,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薄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融资、用人难等困境依然存在,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明显偏低;养老服务标准化程度偏低、评估机制尚未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缺口大,专业化水平较低,流动性大,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把握的有利条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老龄事业高度重视,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将老龄事业纳入自治区工作全局,《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重大安排。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成果加快推广应用,社会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性不断提高。
制定实施“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老年人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第二章 发展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加强老龄工作重要指示和“5.27”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长期战略任务,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着力加强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着力改善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支撑条件,确保全体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成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坚持保障和改善老年人民生,逐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大力弘扬孝亲敬老、养老助老优秀传统文化,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支持,实现人人共建共享。
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质量效益,加大投入力度,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有效保障面向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政府依法履职能力,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公平竞争,改善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把应对人口老龄化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事业产业协调,统筹做好老年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关爱等制度安排,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0年,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养老服务体系更贴近老年人需求。老年人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等权益得到全面提升,老年宜居环境得到较好改善,老年社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总体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全体老年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照护等需求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慈善事业有效衔接,健全和完善困难老人服务补贴和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形成多支柱、全覆盖、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
——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涵盖居家、社区、养老机构的应急救援、物品配送、订制服务等一体化,“互联网+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全区统一应用,适合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更加合理,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
——养老服务供给显著扩大。符合标准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镇社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60%以上的行政村。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70%以上老年人与社区医生建立家庭医疗签约服务协议,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开设率达到5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
——老年宜居环境更加优化。新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率达到100%,已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住、行、医、养”等环境更加优化,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更加繁荣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加浓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持续改善,安全绿色便利舒适的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基本建立。
——老年人参与社会渠道更加通畅。破解制约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政策束缚和思想观念障碍,积极拓展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渠道,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便利。基层老年人协会覆盖率达到90%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所老年大学,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参与率达到70%以上。
——规范引导与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并重。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行政效能提升成效显著。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得到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完善。
第三章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策,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做好贫困人口的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年龄。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做好各项养老保障制度政策和服务衔接,为老年人一站式领取养老保障金创造便利条件。
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完善老年人医疗救助、康复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制度,逐步将老年慢性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新产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巨额医疗费用和非医保费用。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和法规制度,形成符合老年病特点的执业规范、质量安全和监测监管体系。加强老年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强老年人日常餐饮用药安全监管。
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完善老年人综合风险保障机制,为老年人出行、参与社会活动提供风险保障。
探索建立照护保险制度。开展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整合衔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公益项目,发挥资源配置效益。
发挥商业保险作用。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保险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积极发展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探索开展独生子女家庭和失独老人保障计划,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养老保险产品,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第二节 社会福利制度
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建立老年社会福利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拓展老年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大高龄津贴范围、提高高龄津贴标准,并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增长。全面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制度。制定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鼓励地方丰富照顾服务项目,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能够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第三节 社会救助制度
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拓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老年人给予救助。落实农村低保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要求,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
第四节 公益慈善事业
鼓励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安全知识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活动的扶持和监管,依法及时查处以公益慈善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加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之间的有效衔接,帮助老年人完整获得政策范围内各项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章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
推动落实家庭成员赡养老年人法定义务,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智慧养老和互助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城乡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一)巩固居家养老基础地位。建立支持家庭养老政策体系,推动家庭成员落实赡养老年人义务和照料责任。探索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城乡社区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汇集,引导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升质量效率,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邻里互助养老。
(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大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养老服务,打造社区养老服务品牌。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到2020年,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三)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提高农村幸福院、老饭桌、互助养老院覆盖率,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行政村建设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家书屋、全民健身等设施,为留守、孤寡、独居、贫困、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关爱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到2020年,农村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覆盖60%以上的行政村。
第二节 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提质增效
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重点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增加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强化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进一步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和失智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积极引导各地加大护理型床位建设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将基础条件较好的闲置厂房、学校空置房和私人住宅等改建为护理院,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为失能和失智老人提供长期的照顾、护理、康复和保健等服务。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建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服务标准。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强化托底保障功能。
(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贯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对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请兴办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强化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落实好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税费、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允许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力度,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
(三)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和引导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养老服务外包,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服务。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四)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用4年时间,开展养老院和养老设施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重点抓好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支撑体系、质量标准体系、监测管理体系、考核评价体系”等五个工作体系,实现“统一全区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达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完善、全业态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养老服务业人才队伍满足需要”等六项目标。
第三节 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机制,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一)医疗服务。加强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护理等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对高龄、重病、失能、失独、伤残老年人给予关爱,加强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二)医养结合。鼓励支持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资源实现有效配置利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入住的参保老年人可就地进行医保报销。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开通预约挂号、转诊等绿色通道。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或康复区,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重点支持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院建设,资助养老机构改善设施条件,配置康复、护理、医疗等专业设备,提高护理型、医护型床位比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融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三)健康服务。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促进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普及进社区、进家庭,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对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和健身活动指导,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加强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才培养,广泛开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等老年康复护理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保健咨询、调理和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诊室。到2020年,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四)疾病预防。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口腔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综合干预。指导老年人合理用药,减少不合理用药危害。研究推广老年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完善重大疾病防控服务网络,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重点加强流动老年人、农村留守老人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四节 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
鼓励区内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健康管理等养老服务专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养老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宁夏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护理员实训基地专业优势,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与继续教育培训。与养老服务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境)外养老服务先进经验及理念。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相关政策,改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条件,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80%。
第五章 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第一节 推动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加强对与老年人自主安全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设计与改造。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进行改造。探索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政策措施。推进无障碍建设进家庭,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家庭自助等方式,优先安排贫困、残疾、失能、高龄、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开展为老辅助设施建设。探索适老宜养社区建设,新建社区、住宅小区在布局结构、住宅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方面更符合老年人居住和生活需求。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节 营造安全绿色便利生活环境
完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等涉老重点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加强老年人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普及,推进老年人紧急求助、精准定位、健康监测等安全智能产品的创新和应用。推进绿色社区、美丽乡村建设,为老年人营造绿色宜居环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节能环保改造,将养老院、老年公寓、护理院等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绿色建筑行动重点扶持范围。在老年人中广泛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发挥老年人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三节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把敬老养老助老行为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倡导社会各界关爱老年人群体,利用各大节日, 组织开展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等孝道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机关、进学校活动。发挥主流媒体作用,设立老年人专题节目、栏目,播放尊老敬老公益广告。发展移动客户端,开通微信公众号,传播为老服务举措、动态与成效,提高全民老龄意识。继续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敬老月”和敬老爱老助老评选表彰活动。推进非本地户籍常住老年人与本地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待。到2020年,老年人优待制度普遍建立完善。
第六章 发展老龄产业
丰富养老服务业态。完善并落实老龄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发展老龄产业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以及各类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强产业引导和市场监管,推进老龄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将公益性老龄产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允许从事老龄产业从业者以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发挥财税政策和金融信贷引导支持作用,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康复保健、文化娱乐、金融保险、住宅家具、老年教育、咨询服务等为老服务领域孵化、培育一批产业链长、创新力强、品质优良的为老服务企业。
繁荣老年用品市场。引导企业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需求的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可穿戴设备、康复器材、智能看护、应急救援等老龄产品。积极构建老年产品科技研发平台、交流展示平台和产品流通平台,支持企业建设老龄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完善老龄产业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一节 发展老年教育
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拓展老年教育发展路径,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计划”“社区老年教育场所建设工程”,开展“远程教育推进计划”,建立“三网合一”、融教育娱乐社交于一体的老年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各类院校与老年大学联合办学,方便老年人就近参加学习。加强老年大学建设力度,改善现有老年大学办学条件,建设宁夏老年大学新校区。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老年大学,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习场所,30%的行政村(居委会)建有老年学习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远程教育开展老年教育工作。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地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比例达到20%以上。
第二节 繁荣老年文化
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内开辟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或减免(门票)票价;支持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开辟适宜老年人文化娱乐的活动场所,增加特色文化服务项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内容和资源。广泛开展群众性老年文化活动,培育老年文化活动品牌。鼓励创作发行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图书、报刊以及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发挥老党员和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和老劳模等群体的先锋模范在优秀传统文化、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传承作用。
第三节 加强老年体育健身
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在现有公园、广场、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开设和配置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和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置移动音箱等器材设备。支持公共和民办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支持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城市空置场所建设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老年人体育组织,到2020年,全区县以上地区成立老年人体育协会,90%以上的街道(乡镇)建立体育健身站点和老年人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场地和体育团队,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60%以上。自治区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要拿出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第四节 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
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服务机制,督促家庭成员加强对老年人的情感关怀和心理沟通。依托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专业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试点,通过设立咨询室、心灵茶吧、开展心理健康咨询与讲座、老年人联谊会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和精神关爱。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及青年志愿者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积极发展专业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的服务网络,重点开展特殊老年人群的专业服务。
第八章 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
(一)培养发展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引导老年专业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组织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提升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能力。建立老年人才资源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才发挥作用提供中介服务。充分发挥老年人群众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保护功能。加强社区(村)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推进老年协会备案和登记管理工作。以老年协会为依托,开展“银龄互助”活动,积极探索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服务的途径、形式和内容,提升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豪感。
(二)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鼓励老年人参与优良传统教育、科技文化知识传授、矛盾纠纷调解、社区自治管理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活动。继续开展“银龄行动”,发挥老年专业人才智力援助服务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川区援助南部山区、发达地区援助落后地区的志愿行动,打造老龄工作品牌。
(三)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鼓励各有关方面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帮助有意愿且身体状况允许的贫困老年人和其他老年人接受岗位技能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劳动脱贫致富。推动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和安全、健康权益。
(四)加快培育老龄工作志愿者队伍。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帮助老年人学会使用智能手机、电脑网络、自动存取款机等设施用品,让老年人分享现代科技发展成果;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机制。到“十三五”末,老年志愿者注册人员占比达到12%以上。
第九章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节 完善老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
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配套法规政策,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工作,加强相关配套法规创制工作,完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制定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进一步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渠道。将老年法律法规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推动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开展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活动,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提高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第二节 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
健全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联合执法、执法检查、综合评估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社会组织作用,完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社会监督、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多部门快速反应联合查处综合治理等机制。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建立老年人法律维权热线,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针对老年群体特点开展适应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方便老年人及时就近寻求法律帮助。重点做好农村和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三节 落实老年人普惠性优待政策
全面梳理老年人社会优待项目,进一步细化、分解老年优待政策落实责任,推动地方和部门、单位出台政策,形成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老年优待服务工作运行新机制。进一步优化优惠、优先、优待措施,在政务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交通出行、卫生保健、商业服务等方面实现全覆盖。各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游览参观点等对老年人实行减免等优惠。鼓励医疗机构免收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诊疗费。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依法减免诉讼费。政府、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公共服务应考虑老年人的特点,为其提供优先、优惠、便利,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标识。逐步发展面向全体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提高老年人社会优待水平。健全优待服务保障措施,建立经费保障、绩效考核、行政监察、社会监督机制。到2020年,各领域老年人优待制度普遍建立完善。
第四节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组织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人员参与涉及老年人权益的诉讼、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等活动,着力解决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继承和监护等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问题,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服务站点在老年维权方面的作用,努力消除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心理障碍和实际困难,提高老年人维权意识和能力。
第十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各级人民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要把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本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举措,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对各地实施本规划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要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龄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委及老龄办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二)推进改革创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市场和舆论手段,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关系。在政府层面,着力构建政策、设施、机制支撑体系,坚持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在社会层面,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在家庭层面,培育家庭责任感和扶持力,树立良好家风,促进亲情关爱;在老年人层面,倡导积极健康老龄化的理念。
(三)完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自治区及各市、县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完善和落实鼓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倡导社会各界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四)充实基层能力。进一步完善基层老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常态化机制和制度化渠道,保证基层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提高基层人才队伍素质。加大资源配置对基层的倾斜力度,把人、财、物更多引向基层,调动基层为老服务积极性。
(五)壮大人才队伍。研究制订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培养政策,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和临床骨干医师培训项目,通过统一指导、同等对待和激励政策,引导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六)强化监测评估。加强人口老龄化中长期应对策略研究,完善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推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完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服务质量规范达标。加强对合格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准入、退出、考核等办法。各级老龄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行业标准、规范,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对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实施情况的评估。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督、定期检查、跟踪监测,全面评估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状况的数据信息和重点目标任务。开展年度监测评估,2018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2020年底进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