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环境保护形势
第一节 环境保护取得的成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保护,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十二五”环境保护成效显著。
1.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5年,全区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与2010年相比下降7.9%,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4.1%;黄河干流宁夏段Ⅲ类以上良好水质比例达到100%,其中Ⅱ类优质断面占50%,较2010年提高33.3%;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良好,辐射环境安全;生态环境状况指数达到45.19,比2010年提高6.3%。
2.总量减排超额完成。201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21.10万吨和1.62万吨,较2010年分别减少12.11%和10.92%,完成了削减6.0%和8.0%目标任务;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35.76万吨和36.76万吨,较2010年分别减少6.61%和11.97%,完成了削减3.6%和4.9%目标任务。
3.污染治理力度空前。全区累计投入环保资金367亿元,比“十一五”增加3.16倍。统调火电机组全部取消烟气旁路,建成脱硫、脱硝设施分别占总装机的97.4%和94.3%,21条水泥生产线全部建成脱硝设施,均走在全国前列;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34座、再生水厂14座,处理能力分别达到109.5万吨/日和46.5万吨/日;73%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成污染治理设施;主动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纳入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
4.生态状况持续好转。全区森林资源稳步增长,森林覆盖率增加到12.63%;实行全区域禁牧封育,实现沙漠化逆转,生态建设成效明显;云雾山、火石寨、南华山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全区国土面积的8.03%;野生动植物得到全面保护与有效恢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管理经验在全国推广。
5.农村环保走在前列。累计投入资金19亿元,通过“以奖促治”,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对2362个村庄实施综合整治。其中保护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501处,建设村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48座、分散式(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228座,铺设集污管网1692公里,建设垃圾中转站(点)178个,填埋场113座。在全国率先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
6.体制机制日臻完善。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及宁东基地环境保护“三个行动计划”;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环境违法举报制度、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建设等重点改革任务;连续推行环保“为民办十件实事”。
第二节 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十二五”期间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由于产业结构倚重倚能造成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将长期存在。
1.环境质量改善形势严峻。全区大气环境和局部水体环境质量下降。2015年,全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不降反升,轻度以上污染天数占26%,较上年增加11天,银川市首次出现连续雾霾天气。重点城市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仍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限值。沙湖、星海湖等重要湖泊湿地和清水河(固原段)、葫芦河、渝河等黄河支流水质下降至劣V类,重点入黄排水沟劣Ⅴ类水质断面占72.7%。
2.部分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严重。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单位保护意识不强。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有8个存在采矿、洗煤、旅游、风电等建设活动,个别开发建设项目甚至侵占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013年以来,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仍存在违法违规的建设活动。
3.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热电联产、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工作任务艰巨;城镇污水收集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较低;工业园区集中治污设施建设滞后,32个工业园区仅11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环保基础设施运行效率低。
4.一些突出环境问题尚未有效解决。部分地区、企业存在重开发、轻环保问题;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现有3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仅有3座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完成率仅为49%;农业面源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国控重点污染源烟尘排放达标率仅为83.5%;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利用途径窄,全区粉煤灰、冶金类废物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较低。
第三节 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关键期,也是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攻坚阶段,环境保护工作面临重大机遇。
1.绿色发展成为时代理念。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被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作出了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的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建设“美丽宁夏”奋斗目标和“生态优先”的发展战略,出台了《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6〕25号),把以生态文明为核心的“美丽宁夏”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显著增强。生态文明和“两山论”(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推动环境保护的坚实思想和行动基础,优美环境是宁夏最大优势和靓丽名片已成为全区各族人民的共识。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排污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全社会环保投入力度持续加大,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都在迅速提高,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高度凝聚。
3.环境治理体系逐步健全。国家新修订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继实施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环境保护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推行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我区印发了《“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出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路线图基本绘就。
4.空间规划优化发展格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中央批准我区开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定位,通过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强化规划约束管控,健全空间规划体系,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布局性、结构性问题,确保资源环境承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绿色发展和空间规划为引领,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汇聚组织领导推动、工程项目拉动、改革创新带动、基础能力驱动、部门社会齐动五大动力,打好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四大战役”,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为建设“美丽宁夏”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在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平衡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筑牢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统一。
突出重点,改善质量。以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抓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把加强污染防治与落实重点项目相结合。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以大投入启动大项目,大项目带动大治理,大治理推动大改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强化顶层制度设计,深化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责任分担、合作共治和监督制衡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形成全社会共建“美丽宁夏”的良好格局。
强化法治,筑牢根基。推进环境法治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红线和环境准入标准,统筹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第三节 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持续提高,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基本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
2.主要指标。
包括环境质量、生态状况、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等四方面共20个指标,各类指标中约束性指标13项,预期性指标7项。
第三章 打好“四大战役”,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第一节 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1.强化“煤尘”治理。进一步扩大城市集中供热范围,鼓励发展联网供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地区禁止使用散煤,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地区,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2018年实现一期工程全面供热。推动工业园区余(废)热回收利用,实现集中供热(汽)和热电联产。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整治。2018年银川市城市建成区以内基本淘汰燃煤锅炉(热电联产、调峰和应急保障锅炉除外),其他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以内基本淘汰低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2020年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锅炉,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低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全区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除煤化工、火电外)一律实施煤炭等量置换,银川市、石嘴山市等重点控制区及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实行倍量置换。建设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到2020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5%以上,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各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在禁燃区内严禁使用硫份大于0.8%、灰份大于15%的煤种。
2.强化“烟尘”治理。全力推进火电行业烟气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严格落实水泥行业各生产环节的抑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加强焦化、冶金等高耗能行业烟尘治理,焦化行业积极推广使用干熄焦技术,炼焦工序应配备地面站高效除尘系统,推进冶金行业高效除尘技术改造;工业炉窑开展高效除尘设备升级改造,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禁止城市清扫废物露天焚烧;继续加大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力度,餐饮服务场所推广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切实抓好秸秆有效利用和焚烧污染防控工作,积极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燃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粉碎还田、生物反应堆、收储等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3.强化“扬尘”治理。地级城市主要街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在全区推广“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强力推进绿色工地建设,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围挡、物料堆放防尘覆盖、出入车辆冲洗和地面硬化等措施,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配置和使用切实有效的密闭设备,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企业信用和资质管理体系,并作为招标重要依据。对工业企业堆场实施规范化全封闭管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采取封闭式库仓,不具备封闭式库仓改造条件的,应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严密围挡,且采取覆盖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加强矿采区扬尘污染控制,重点对贺兰山东麓采矿及砂石加工企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破碎、装卸等工序实行密闭作业,堆场实施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率,基本消除城区裸露空地。
4.强化“汽尘”治理。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2017年1月1日前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报废进度,2017年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优化道路交通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环境保护查验,对货运车、客运车、公交车等开展入户环境保护检查。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鼓励和支持老旧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5.强化“异味”治理。在全区开展空气异味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对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行业企业开展异味污染调查与评价,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优化治理设施,实现异味全程管控,对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异味污染企业依法实行搬迁或关停。进一步强化措施,减少污水处理厂、垃圾收集、转运站等恶臭影响。针对种植业、养殖业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加强农村地区大气氨排放控制。
第二节 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1.深化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定流域控制单元,落实控制单元污染防治措施,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自治区、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明确责任逐层传递治污压力,完成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各项任务。逐一排查地表水体达标状况,在沙湖、香山湖等富营养化湖库汇水范围内实施总氮控制,编制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到2020年,总氮总量下降10%。重点加大沙湖和清水河等污染严重水体的治理力度,确保水体水质显著改善。到2020年,宁夏黄河流域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73.3%以上。
着力解决跨界水污染。强化南部山区跨界河流治理,组织实施河段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确保跨界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全面开展马铃薯加工业优化升级和废水综合利用,严禁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马铃薯淀粉废水。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横向生态补偿。
综合治理重点入黄排水沟,制定排水沟综合整治方案。2017年年底前结合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面完成清理、关闭排污企业在排水沟设置的直排口工作,在排水沟适宜地段建设人工湿地。2018年年底前全区12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标准要求。
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地级城市建成区开展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清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综合采取结构调整、控源截污、节水减污、生态修复、流量保障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7年底前银川市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全区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协调处理水源地与耕地矛盾。地级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城市2018年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开展城市应急水源建设工程,单一水源供水的吴忠、中卫市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积极开展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银川市东郊水源地、南郊水源地、北郊水源地,贺家湾水库水源地、石嘴山市第二、第三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对贺家湾水库和海子峡水库应优化供水点位,提升地表水型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增加监测点位、项目和频次,密切掌握地下水环境动态。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加强防渗措施。加油站地下油罐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及时实施封井回填。
3.保护和修复水生态。优先保护良好水体。加大对泾河、渝河、茹河和清水河等河流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流湖库的保护力度,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维持水质稳定。
加强水生态保护。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有计划地实施星海湖、沙湖、阅海、艾依河、鸣翠湖及清宁河、香山湖等湖泊生态补水。在沙湖、阅海、艾依河等重点河湖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开展专项整治。加快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和优化河道、沟渠、湿地和绿地等“海绵体”功能。重点控制煤化工、石化企业排放,降低水环境风险。
严格地下水超采区治理。2017年年底前,关闭全区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工矿、企业自备井。到2020年,银川市和石嘴山市完成741平方公里地下水超采区压采任务,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三节 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被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名录和分类管理制度。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每年对各等级农用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对未污染农用地面积下降的,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严禁污水灌溉,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重点产粮(油)大县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轻、中度污染耕地农产品质量进行例行检测,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确保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实施种植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进行生态治理,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被污染土壤要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制定被染污耕地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方案。
3.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加强再开发利用的环境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从严执行环境标准,对涉重金属相关建设项目,环评应增加对土壤环境的评价内容。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其周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4.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畜禽养殖等设施和场所,减少土壤污染。
5.开展污染土地治理与修复试点。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启动污染修复示范工程。在银川平原和卫宁平原开展受污染的集中连片耕地综合整治试点,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第四节 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1.创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模式,建立煤-电及其废物循环利用、煤-电-高载能及其废物循环利用、煤-煤化工及其废物循环利用等典型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链条,构筑资源开采-粗加工-精深加工-制成产品-废物-资源再利用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
2.确保工业固体废物有效处置。落实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制度,开展固废利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引进并转化国内外新技术,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大历史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力度,统筹规划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加强渣场等堆存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电石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支持大掺量利用固体废物应用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建设规模化和产品多元化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现有燃煤电厂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明确时间和进度安排。充分利用水泥、建材和冶炼企业已有设施最大限度消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推进宁东、石嘴山、中卫等重点集中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体系建设,争取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国家战略。到2020年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3.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在全区建立、完善和巩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与回收网络体系。加快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巩固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体系试点成果,确保垃圾发电设施的稳定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完成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建立生活垃圾填埋场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规范化达标考核。
第四章 实施环保专项治理,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第一节 深化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
1.排查并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结合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性监测信息,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排查和阻断稀释排放和暗排途径。强化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放废气、废水拉条挂账。自治区、地级市每季度公布一次未达标区控、市控污染源企业名单,实行“红黄牌”制度(依法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2.开展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业企业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评要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并将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异常报警机制。
3.推进主要行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加快开展火电、化工、造纸、食品制造等重点行业达标排放评估工作,完成火电、化工、食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限期整治。2018年底前,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10万千瓦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以及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等行业清洁化改造。
4.实施工业园区污水综合整治。强力推进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设施。实施工业园区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深度处理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和石油化工行业废水,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2017年底前,依法设立的32个工业园区全部改造或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高盐水、矿井排水得到有效处理并实现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高盐水回用率达到95%以上,矿井水回用率达到85%以上。
第二节 深化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
1.全面加强源头污染管控。将区域环境禀赋和环境约束作为重大决策制定的基础依据,组织开展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制定并实施相应削减方案,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强化对治理工程减排量的约束性考核,总量减排考核服从于环境质量考核。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落后产能常态化淘汰机制和淘汰企业、产品名单公告制度,持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冶金、建材、轻工、纺织、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钢铁、水泥熟料、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产能。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小火电机组淘汰任务,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马铃薯淀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或企业。
3.推进治污减排工程建设。火电行业推动实施全工况烟气脱硝运行。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设备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并取消烟气旁路,石化行业所有催化裂化装置实施催化再生烟气治理,综合脱硫效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有色金属行业提高冶炼烟气收集率和硫回收利用率,铁合金等矿热炉开展烟气净化除尘装置、余热回收利用改造。现代煤化工、焦化行业提高硫磺回收率。水泥行业原材料、产品密闭贮存、输送,熟料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高效除尘、脱硝改造。制定实施重点涉水排污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家先进定额标准。
4.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现有3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17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继续扩大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推动雨污分流改造,提高集污能力。到2020年,全区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地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90%。提高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水平,2020年地级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程及配套管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到2020年,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5.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石化、煤化工企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2017年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重点加强银川市及周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完成综合整治。
第三节 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乡村,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运行长效机制,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设施管护队伍建设。深化农村垃圾治理、改厕及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配套等农村环境整治项目。2020年实现建制镇和中心村污水处理全覆盖,污水处理率达到85%,70%的行政村实现污水处理,行政村垃圾处理率达到90%。
2.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控制农业用水的总量;“两减”,化肥、农药施用总量减少;“三基本”,地膜、秸秆、畜禽粪便基本资源化利用)要求,推进有机肥、缓释肥利用等,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建立健全农膜回收利用机制,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地膜,加大中南部地区残膜回收力度,到2020年,全区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3%以上,实现回收网点在地膜使用集中区全覆盖。
3.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高效堆肥、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等技术,促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粪污存贮及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85%以上。
第五章 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筑牢绿色发展基础
第一节 建立空间生态保障体系
1.优化生态空间格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积极推动将环境保护规划融入空间规划改革试点,科学布局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各类开发建设行为都必须符合空间管控要求,依据不同区域环境功能定位,落实用途管制。
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重要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完成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红线勘界定标,成果纳入自治区空间规划数据库。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最大化实现山水林田湖生态系统整体功能。
第二节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1.引黄灌区平原绿洲生态区。以维持绿色生态和湿地生态为主。重点加强沿黄湿地、农田生态、灌区林网等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控制对空气、水体造成污染的产业项目,从严管控黄河沿岸、湖泊湿地周边区域开发建设。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灌溉面积不减少。实施农田生态保护工程,治理土壤盐渍化,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废弃农田改良和修复力度。实施引黄灌区平原绿洲绿网提升工程。推进主要排水沟生物边坡治理。加强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原产地长廊和中国枸杞原产地长廊环境保护,构建绿色农产品产业带。
2.中部荒漠草原防沙治沙区。以维持防风固沙服务功能为主。加强草原生态系统保护恢复,继续实施禁牧措施,防止草原退化和土地沙化,加快扬黄灌区节水改造,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从严控制在基本草原上进行各种开发性建设,禁止发展高耗水工业和污染企业。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扩大退耕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以禁牧封育、自然修复为主,加强人工饲草地和退化草原补播改良工程建设,有效保护草地生态系统。加强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抓好全国防沙治沙示范省区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沙区湿地和现有人工林地保护。
3.南部黄土丘陵水土保持区。以维持水土保持服务功能为主。重点加强封坡育草、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巩固禁牧成果,减少水土流失面积。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高标准旱作农田,禁止无序采矿、毁林毁草开荒。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坡耕地、沟道综合治理和库井灌区林网建设,实施六盘山重点生态功能区降水量400毫米以上区域造林绿化工程,在降雨条件具备地区,大力营造乔灌混交林和水土保持林。
4.三山森林生态功能区。以维持水源涵养和防风防沙服务功能为主。重点加强天然林保护、水源涵养和防风防沙,严格控制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加快六盘山生态功能区建设,构建大六盘生态安全体系。加强贺兰山、罗山天然林资源保护恢复。实施禁止开发型环境政策,建设用地规划避让保护区域,现状建设用地逐步予以清退。
第三节 加大重点区域保护力度
1.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管。制定并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6-2025)》,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提高保护区管理科技含量,深化自然保护区远程监控系统、野生生物保护设施、科研监测设施、固定样地样线、信息系统等能力建设。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加强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分析,对保护区内典型生态系统、重要物种生境等开展动态监管。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切实解决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等历史遗留问题,对保护区内已有的开发建设活动,特别是采砂、采矿等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2.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大盐池县、海原县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力度,加快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实施,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和考核。保护区域内重点野生动植物资源,明显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功能定位相协调。
3.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制定科学的发展目标,全面构建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制度、生态文化五大体系,提高创建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以开展生态文明村、生态文明乡镇、生态文明县、生态文明市示范创建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为抓手,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到2020年,力争建成1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第四节 统筹保护山水林田湖
1.推进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加大主要风沙源、沙尘路径等区域治理力度,推进贺兰山—沙坡头、平罗—盐池防沙治沙生态走廊建设,完善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体系。加强黄土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推进南华山—哈巴湖、香山—六盘山水土保持生态走廊建设,实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坡耕地综合治理、侵蚀沟整治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2.开展重点生态环境修复。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地区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强化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工矿废弃地复垦,修复受自然灾害、大型建设项目破坏的山体和矿山废弃地,重点加大贺兰山、宁东等地域矿山植被恢复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黄河生态走廊,加强河滨岸带生态修复,加大退化湿地的恢复治理力度,通过水系连通、生态绿化、栖息地修复等措施,全面提高全区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能力。加快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实施退耕还林还灌还草,实现迁出一片,生态恢复一片,改善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环境质量。
3.保护生物多样性。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黄河流域宁夏段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估,2020年基本摸清本底状况。加强生物遗传资源库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传统产业升级和脱贫。建设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选择典型生态系统样区,建立多样性观测站并集成网络。
第六章 构建全程防控体系,防范降低环境风险
第一节 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
1.落实企业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监管。明确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公布工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建设全区工业危险废物重点源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实施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到2020年,自治区、地市级人民政府、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和备案率均达到100%。
2.加强重点行业风险防范。加强重点行业持久性污染物重点排放源管理。铅冶炼及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电解铝锰等涉重金属行业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纺织等重点行业健全在线监测设施,完善台账管理、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
3.加强重点区域风险管控。严格控制沿黄城市带、黄河干支流、饮用水源地周边范围内企业环境风险,落实环境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继续实施老化工集中区升级改造和现有化工企业入园搬迁工作。建设宁东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示范区,在宁东地区建立与国家现代能源化工基地相适应的水环境预警体系和区域环境空气联防联控机制。2017年完成企业环境风险点源分类等级评估,2020年全面建立区域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专业化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反应智能化水平。
第二节 提高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能力
1.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继续推进危废处置设施规划布局,扩能改造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在危险废物产生量大、集中的工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重点对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菌渣、高毒持久性废物等开展专项整治,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处置工艺特殊的企业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开展水泥回转窑协同处置试点,提高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处理能力,2020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保持在90%和95%以上。深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48号),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等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到2017年,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率达到100%。
2.严格监管有毒有害物质。做好化学品限制和淘汰工作,依法淘汰高毒、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和累积风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风险。
3.继续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青铜峡市、灵武市、利通区等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禁止新、改、扩建重点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到2020年聚氯乙烯行业每单位产品用汞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减少50%。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开展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调查。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4.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严把辐射类项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开发高风险移动源在线监控实时跟踪数据系统。全面核实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完善放射源运输、移动作业、废旧放射源收贮、废旧金属回收熔炼等环节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行动,加强放射性废物源管控,确保闲置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收贮率达到100%。
第三节 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机制
1.开展重点区域、行业、企业的环境风险专项检查。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开展环境风险源安全达标建设,落实必要的工程措施。继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对违规违法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公布。
2.实施环境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开展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调查及分级评估。建立健全重点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信息数据库、应急专家库和通讯指挥系统。对饮用水水源、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等重点防控目标,制定详细的风险管控方案。
3.实施环境风险源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推进利用物联网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使用、贮存、处置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动态监管源清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
第四节 健全风险应急管理体系
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强化银川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深化环境保护与气象等部门合作。自治区及地级城市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年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强化监管和督察,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地方人民政府,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
2.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认证和扶持一批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和科研机构,鼓励现有环境监测机构和科研机构,提升危险废物鉴别和科研能力,推进环境污染调查和损害评估。依托现有综合类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培育一批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
3.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能力建设。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预警应急网络。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指挥系统,实行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消防、卫生计生、安监部门环境应急联动。建立全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各市建立专兼职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各层次的环境应急、救援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应急监测联动能力。到2020年,自治区、市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二级达标率达到100%。
第七章 夯实环境监管基础,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建立功能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搭建环境监测垂直管理体系,加强监测垂直管理的职责设计,明确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事权。完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评估认证,基本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实现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加强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等环境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整合社会监测机构力量,提升水、气、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涵盖环境质量、环境应急、污染源等要素、布局合理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2.构建质量管理为基础的监测网络。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市县级、重要工业园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全覆盖,建立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与水利、国土现有监测断面整合,全面监控黄河干流、支流、重要湖库、主要排水沟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化建设地下水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开展耕地土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例行检测,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实现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增强自治区及市级监测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监测分析能力。扩大监测覆盖范围,监测点向农村延伸。
3.完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完善优化国控、区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实现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覆盖全区所有地级市。加强辐射监测与应急监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国控点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和完善自治区、地市两级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建立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专业队伍。
第二节 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
1.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实行从严从紧的法治管理和政策约束。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和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损害的,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铁腕执法、重典治污。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服务性监测、监测信息公开实施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达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加强企业环境守法信用体系建设。
2.全面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0号),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要求运行环境监管网格。着力形成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监管机制,全面开展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突出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和水平。
第三节 加快环境信息化进程
1.推进环境信息基础能力建设。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将小微企业纳入环境统计范围。摸清环境数据共享利用需求及环境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现状,建设全区环境数据资源中心,推进基层环境信息机构建设。建立统一的环境数据交换共享标准体系,共享环境基础数据。
2.创建智慧环保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将“互联网+”融入环境保护建设管理体系的全领域、全过程,融合智能IC卡管理、排污许可、信息发布、微信监督举报、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行动及环境保护云平台,推动环境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推广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形成环境保护核心业务办理“一个平台”。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推进环境信息化指挥监管系统应用,提升地理信息、环评、污染源监管执法水平。强化自动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应用,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完善全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纳入环境保护云平台建设,到2017年底,80%以上的环境执法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
第四节 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创新
1.提升环保科技创新能力。引进吸收、集成开发和示范推广清洁生产、过程减量、末端治理、脆弱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监测等关键核心技术。重点推进我区主要城市PM2.5和PM10的源解析、沙湖等富营养化湖库总氮污染来源解析、马铃薯淀粉废水的无害化处理、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研究,提升我区环境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能力,系统性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带动环境保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完善环保科技创新机制。完善环境科技管理,建立科研成果考核、成果转化及成果公开机制,培育环境保护科技中介服务市场,激发环境保护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以市场为导向,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依托中国工程院环境与轻纺工程学部宁夏院士工作站,探索环境科技平台共建共享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合作,建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协同创新的技术研发与利益共享机制,重点解决环境污染治理领域的瓶颈和突出问题。
3.推进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环境保护队伍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一批环境监测、科研规划、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的专业人才。开展监察和监测队伍能力提升相关培训,全面提升监察和监测人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级环境监管执法和监测技术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全覆盖。统筹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实用人才、环境保护社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考核、奖励和惩处制度,形成良好的人才管理与培养体系。
第八章 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第一节 建立健全环境法制机制建设
1.加强地方环境法制建设。定期开展法规规章清理,修订环境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环境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机制。
2.改革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实行自治区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自治区上收并统一行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职能,市级统一管理环境执法队伍,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构建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常态执法与多部门阶段性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执法机制,推动建立系统完备、精准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
3.推进环境司法保护。全面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理顺证据收集与案卷移送渠道,积极协助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履行职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展打击整治重点流域水污染违法犯罪、打击整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排查整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环境污染行政和刑事立案专项监督等集中行动,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深入推进联勤联动。公安与环境保护部门健全日常联系、信息交流、鉴定检验、案件移送等合作机制,及时互通情况,推进资源共享。
第二节 实施最严格环保制度
1.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把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转化为区域开发和保护的刚性约束。建立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开展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最大限度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办理环节和程序。加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
2.推进排污许可制度。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整合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定排污权核定和交易细则,推进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
3.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推动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机制,实现全区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后督察,确保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4.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推动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解决途径。严格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第三节 推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