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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6-12-22 09:41:4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6年全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要求,打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环境监管,确保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现筛选我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10个县(区)和排放量大的25家企业(名单附后),作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环境监管区域和监管对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切实抓好落实。

一、重点县(市、区)大气环境监管要求

(一)加强燃煤污染监管。

1.加强用煤单位储备煤质监管。各地对建成区内所有用煤单位已储备煤炭要进行检查,对购进的每批次煤炭煤质、销售单位逐项核实,并抽样检验;对煤场扬尘防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储备不合格煤炭和煤场扬尘防控不到位的依法进行查处。

2.加大用煤环节监督执法力度。进入采暖期后,各地对用煤单位煤质、烟气排放情况进行全覆盖监测,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煤炭、烟气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手段实现全方位监督。

3.建立用煤单位网格化管理机制。各地对用煤单位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划片分组包干,指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负责对每个燃煤锅炉房的煤质、烟气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扬尘防控、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严格管控散煤污染。各地要组织对市区流动商户、集贸市场、城中村、城边村等散煤用户进行排查整治,对已接通集中供暖的商户、集贸市场,一律严禁燃烧散煤供热;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各类市场全面推广使用电炉采暖;城中村、城边村等无集中供热设施的,取暖用煤一律使用无烟煤,严禁使用劣质煤炭。

(二)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监管。

1.加快未建成工程项目进度。对区域内进展缓慢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要进行跟踪督办,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督查制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加强已建成工程项目环境监管。对区域内已建成年度大气污染项目要加快履行环保相关手续,确保污染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3.严格管控工业堆场扬尘。企业所有物料全部做到入库堆放,无全封闭库房的,必须落实全遮盖要求;装卸物料过程要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对厂区卫生、工业园区道路进行全面保洁清扫,确保所有扬尘防控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4.加强重点行业执法检查。对区域内排放强度高、排放量大、恶臭影响严重的废气排放企业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超标、超总量、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5.2016年11月1日—2017年3月31日期间,对废气污染排放强度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工业燃煤锅炉或炉窑实施停产。

(三)加强扬尘污染监管。

1.严管建筑施工扬尘。各地建筑和拆迁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100%抑尘措施。冬防期间,除重大民生和确有必要冬季施工项目外,所有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停止土方开挖拉运、拆迁、建筑垃圾拉运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序。近期要组织开展检查,确保所有停工工地全面达到扬尘防控标准要求。

2.严管渣土堆场扬尘。开展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回头看”,所有堆场全部落实严密遮盖等抑尘措施,对采取清运措施的,清运后场地须临时硬化。冬防期间,现有堆场严禁渣土进出,建成区内不得形成新的渣土堆场。已收储未开发土地严禁新的渣土进入,确保渣土数量只减不增。

3.有效遏制道路交通扬尘。冬防期间,根据气温等实际状况,合理调度,优化道路洗扫、洒水、喷雾作业方式和时间,持续保持道路抑尘效果。加大对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私自拉运渣土的行为,确保物料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时间密闭运输,严厉打击洒漏、带泥上路车辆。对与市区主要道路接驳的路段进行排查整治,对接驳路段为土路的路口向外延伸500米进行硬化或铺装,减少道路扬尘带入。

4.集中整治裸露地面。开展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排查和集中整治,所有裸露地面要采取绿化、硬化、铺装或遮盖措施。已收储未开发土地全部采取绿化、硬化或遮盖措施。

5.严管采砂采石企业。监督贺兰山东麓采砂采石企业尽快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未完成整治前不得复产。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盗采、违规拉运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对。

1.进一步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气象、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流程,加强对气象条件会商,在空气污染严重,气象条件不利于扩散,可能产生雾霾时,每天对气象条件进行研判。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准确度,提早发布预报预警信息,为污染应对争取时间。

2.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各地级市的统一指导下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在空气质量达到相应预警阶段时,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二、重点企业大气环境监管要求

(一)实施错峰生产和限产措施。对水泥、建材等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度,在冬季需求较少时,鼓励熟料生产企业减少生产量,源头减少污染排放。

(二)全面落实严管措施。对清单中的重点企业实施驻厂监管,实行限煤质、限排放、限总量的“三限”措施,最大限度压减工业排放。遇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预案时,根据预警等级,对重点企业及生产设施实行限产限排措施。

(三)强化监测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清单中的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加强检查并加密抽测频次,对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抽测超标、超总量、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并予以媒体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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