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切实提高我区燃煤自备火电机组超低排放能力和水平,确保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明显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底,全区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自备火电机组,通过改造升级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即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具体计划详见附表);长期停产的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对自备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燃煤自备电厂逐步关停;新建燃煤自备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各地市和宁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积极推动安排65蒸吨每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燃煤自备火电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协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全区燃煤自备火电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各级环保部门重点加强对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燃煤自备火电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科学编制改造计划,积极落实改造资金,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1.燃煤自备火电企业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按期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后,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台账,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处理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3.燃煤自备火电企业应将在线监控分析仪器更新改造纳入环保设施整体改造方案并同步实施,配套高精度的分析仪器,其分析下限和测试量程必须满足超低排放标准的监控要求。通过全面改造后的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CEMS),须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比对监测通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4.改造项目完成后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且满足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要求的,燃煤自备火电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机组排放情况进行评估监测。监测依据和监测内容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煤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要求执行。
5.改造项目完成后,燃煤自备火电企业还应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技术性能、环境效果、设备稳定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结论。对监测报告和综合评估结果显示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6.及时进行备案。完成验收后,燃煤自备火电企业要向地市和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1)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评资料及验收文件;
(2)超低排放改造可研方案及相关批复意见;
(3)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协议及技术资料;
(4)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5)综合评估报告;
(6)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和验收情况以及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三)落实有关政策。一是实施环境保护税激励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落实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超低排放改造力度。二是加大绿色信贷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燃煤自备火电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三是自治区根据资金安排给予适当奖励,各地要将超低排放改造机组纳入减排项目当中,根据减排量给予相应奖励,并结合本地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对未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备火电机组实施淘汰,排污许可管理机构要及时核减许可排污量,对不达标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依据备案资料对完成燃煤自备火电机组进行核查,将各地超低排放改造目标年度完成情况进行纳入检查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