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下达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233号)中,下达我区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任务22000亩,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00万元。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相关县区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现将投资计划予以下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计划下达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任务22000亩,其中彭阳县(白阳、城阳、草庙)重点退耕还林区8400亩,西吉县(吉强、什子、硝河)重点退耕还林区7000亩,原州区(黄铎堡镇)重点退耕还林区2700亩,吴忠市孙家滩重点退耕还林区1900亩,农垦集团(贺兰山农牧场)重点退耕还林区2000亩。
二、本次计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100万元,其中彭阳县重点退耕还林区420万元,西吉县重点退耕还林区350万元,原州区重点退耕还林区135万元,吴忠市重点退耕还林区95万元,农垦集团重点退耕还林区100万元。资金拨付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下达(具体建设内容及投资见附表)。
三、自治区农垦集团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作为重点退耕还林区基本口粮田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重点退耕还林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建设方案由自治区农垦集团及相关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审查、批复并组织验收,批复文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确保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于2016年内开工建设。
四、自治区农垦集团及各有关县(区)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落实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四项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附件:宁夏2016年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任务
及投资计划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2日
一、本次计划下达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任务22000亩,其中彭阳县(白阳、城阳、草庙)重点退耕还林区8400亩,西吉县(吉强、什子、硝河)重点退耕还林区7000亩,原州区(黄铎堡镇)重点退耕还林区2700亩,吴忠市孙家滩重点退耕还林区1900亩,农垦集团(贺兰山农牧场)重点退耕还林区2000亩。
二、本次计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100万元,其中彭阳县重点退耕还林区420万元,西吉县重点退耕还林区350万元,原州区重点退耕还林区135万元,吴忠市重点退耕还林区95万元,农垦集团重点退耕还林区100万元。资金拨付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下达(具体建设内容及投资见附表)。
三、自治区农垦集团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作为重点退耕还林区基本口粮田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重点退耕还林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建设方案由自治区农垦集团及相关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审查、批复并组织验收,批复文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确保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于2016年内开工建设。
四、自治区农垦集团及各有关县(区)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落实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四项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附件:宁夏2016年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任务
及投资计划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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