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在《关于下达湿地保护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304号)中,安排我区湿地保护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1034万元。经研究,现将投资计划予以下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计划下达湿地保护工程项目总投资2607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034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573万元。主要用于鸣翠湖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和石嘴山星海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具体计划详见附表)。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湿地保护项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林业厅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实施项目,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建设地点,确保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湿地保护工程建设任务。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多渠道筹集湿地保护工程配套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防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及时报送自治区发改委和林业厅。
项目竣工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厅组织验收。
附件:湿地保护工程宁夏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2016年7月4日
一、本次计划下达湿地保护工程项目总投资2607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034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573万元。主要用于鸣翠湖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和石嘴山星海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具体计划详见附表)。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湿地保护项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林业厅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实施项目,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建设地点,确保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湿地保护工程建设任务。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多渠道筹集湿地保护工程配套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防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及时报送自治区发改委和林业厅。
项目竣工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厅组织验收。
附件:湿地保护工程宁夏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2016年7月4日
- 附件【368附件.doc】已下载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