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为做好我区7-14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7-14岁残疾儿童康复是0-6岁抢救性康复的延伸,大力实施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让更多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服务,是造福全区残疾儿童和家庭的惠民举措,也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建立稳定的救助机制。
第四条 7-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由经自治区残联评星定级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实施。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救助对象
符合救助条件的7—14周岁的听力语言、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儿童。
第六条 救助条件
(一)具有宁夏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有康复意愿的7—14周岁的听力语言、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儿童。
(二)经定点残疾人康复机构确诊有康复需求且家庭配合的残疾儿童。
经济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因高额康复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第三章 救助标准及服务内容
第七条 救助标准
听力语言、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每人每年康复救助服务费2000元。
第八条 服务内容
(一)各类残疾儿童每年在家庭或机构接受专业人员康复训练指导不少于4次。
(二)康复救助服务费主要用于:救助对象的筛查、康复训练指导、康复效果评估、购置训练用品和辅助器具、购买书籍、培训家长、家庭指导、建立康复档案、工作人员家庭回访交通费及劳务补贴、家长互助活动补贴等。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认定审批
第九条 市、县(区)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初筛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纳入精准康复服务系统。
第十条 自治区残联根据市、县(区)申报的救助对象情况,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名单,并制定下达年度救助计划,组织开展救助工作。
第五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在统筹考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救助经费保障和绩效评估等因素,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残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康复救助投入。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残联应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和财政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评估康复训练,对康复机构进行评审认定和质量评价。
(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康复救助资金,对康复经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康复机构要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服务能力,确保康复效果。积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