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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5-25 13:21:54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后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调查,其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掌握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我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准确判断宁夏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振奋精神、实干兴宁,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准确把握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统筹抓好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详见附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自治区统计局局长兼任。
       各市、县(区)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经济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市、县(区)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部门协调联动。经济普查工作涉及面广量大,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涉及宣传动员工作方面事项,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工商局、宁夏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协调。自治区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本地区部门联动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保障普查经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节俭办事,精打细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四)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确保数据质量。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建立健全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确保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可信性、严肃性;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普查工作中查处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六)注重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压实普查责任。各市、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各级普查机构要整合部门力量,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八)应用普查成果。全区各级普查机构、相关部门、大专院校和社会科研机构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宏观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为我区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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