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为鼓励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行业对标升级工作,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对标、奖励促进、政策支持的方式,对达到国内行业标杆企业水平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政策。为落实支持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对标是指工业企业在管理、研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标杆进行持续改进、创新、超越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奖励政策与自治区经信委发布的对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挂钩。对通过积极开展对标工作,在经济指标、能耗指标、产品质量指标、技术指标、创新能力指标、管理水平指标、发展指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给予奖励政策。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政策管理工作。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奖励政策支持对象是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当年统计局公布为准)。
第六条 申请奖励政策支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对标备案的通知要求,在行业处室备案并填报《工业企业对标备案表》的企业。
(二)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的重点行业对标指标开展对标工作,参与行业对标评价且被行业处室推荐的企业。
(三)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选和组织
第七条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评选获奖企业:
(一)对标工作定量评价实行百分制,由各行业主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依据公开发布的指标体系,选取有依据、可核实的若干指标制定具体评价办法,对开展对标工作的备案企业评价赋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分至90分且不含90分)、基本合格(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不合格(得分低于60分)四个档次。
(二)对标工作定性评价实行百分制,由科技促进处负责组织实施。围绕加快转型升级、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创新能力等制定具体评价办法,依据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对申请奖励的企业评价赋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分至90分且不含90分)、基本合格(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不合格(得分低于60分)四个档次。
(三)综合得分实行百分制,是评选获奖企业的重要依据。由科技促进处负责综合得分的汇总排序,综合得分由定量评价得分和定性评价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定量得分占70%,定性得分占30%(综合得分=定量得分×70%+定性得分×30%)。
第八条 对标评奖工作采取前期行业备案、中期评价推荐、后期申报综合评价的组织方式开展评价奖励工作:
(一)行业对标指标发布后,印发年度《关于开展规上工业企业对标备案的通知》,企业向行业主管处室申请备案并填报《工业企业对标备案表》。无备案的企业不得参评对标奖励。对已经列入发布的指标体系但不开展对标工作且无备案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取限制享受自治区经信委相关优惠政策的措施,并在年度节能考核时予以一定分值的扣分。
(二)各行业主管处室依据《工业企业对标备案表》,做好本行业企业对标促升级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按照行业主管处室制定的评价办法,对备案的企业评价赋分,推荐评价得分位居前列的企业参加对标奖励评选。
(三)每年适时印发年度《关于开展行业对标促升级活动奖励评选的通知》,对已完成对标工作的企业由行业主管处室推荐,企业自愿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经各行业处室审核同意后,由科技促进处牵头,按照定性评价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评价赋分,并依据企业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定量得分×70%+定性得分×30%),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经委党组审议后,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内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企业,取消获奖资格;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给予奖励政策。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行业对标奖项分为对标工作标杆奖和对标工作进步奖两类:
(一)标杆奖按照行业定量评价企业数5%的比例确定各行业奖励名额。依据各行业的奖励名额数,评选综合得分前列的企业授予对标工作标杆奖(每个行业至少一家)。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资金,颁发“对标工作标杆奖”奖牌,同时在媒体、官方网站进行表彰宣传。
(二)进步奖按照行业定量评价企业数10%的比例确定各行业奖励名额。依据各行业的奖励名额数,评选综合得分前列的企业授予对标工作进步奖(不含获标杆奖的企业)。颁发“对标工作进步奖”奖牌,与标杆奖获得企业一起在媒体、官方网站进行表彰宣传。
第十条 对所有积极开展对标工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优先安排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优先享受电价优惠等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已获得对标工作奖励资金的,不再重复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展对标工作的经费投入及相关技术研发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上报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取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同时3年内不得享受贷款贴息、电价优惠政策等所有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对标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业对标指标,《工业企业对标备案表》和定量、定性评价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