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范围
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清理重点
一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
二是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
三是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三、清理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清理方式
(一)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于2018年7月10日前提出对本部门执行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参照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法进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涉及清理重点的相关规定的,要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经会议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要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纳入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951—503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