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使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生力军。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人民群众能够基本享受到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使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在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加快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在区内设立专业养老保险法人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机构在我区设立省级分公司、养老业务中心、年金中心等法人机构,支持专业养老保险公司通过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的方式下沉、延伸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宁夏保监局。责任单位排序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四)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我区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积极探索由各级政府组织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专门设计提供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鼓励各地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借助商业养老保险机制,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移民人口、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障水平。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以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等模式,填补护理保险服务市场空白。(责任单位:宁夏保监局,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五)提供多元化养老保障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开发适应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适应养老社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延伸保险服务链,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建设,提供与保险产品衔接的健康管理、日间照护、精神关爱等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宁夏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六)支持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支持具有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发挥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成为我区企业(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等管理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不同需求特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多样化的补充养老产品,积极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七)支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办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保险服务,拓展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贫困人口的养老保险参保服务和养老保障金一站式领取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保监局)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结合实际深入宣传我区宜居宜养的良好环境,吸引商业保险机构投资我区养老服务项目。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投资兴办养老社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医养结合、养护结合的养老社区新模式,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兴办医疗、体检、疗养康复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推动医养资源共享,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住院护理津贴等方面提供多重保障。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逐步创新服务形式,开发符合老年人使用习惯的互联网服务模块,方便老年人投保和索赔申请等服务。(责任单位:宁夏保监局,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十)积极运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我区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我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宁夏保监局)
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一)提升服务能力。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突出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巩固培育商业品牌和信誉。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引进养老保险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依托区内相关高校,加大商业养老保险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企业管理服务模式创新,积极参与老龄信息化建设工程、“互联网+”养老工程等与养老产业密切关联的“智慧”项目建设,打造具有“宁夏模式”和“宁夏特色”的服务新业态。(责任单位:宁夏保监局,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及时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流程控制,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宁夏保监局)
五、完善支持政策
(十三)完善保障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税费优惠及投资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有关政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气、供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落实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自治区空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区养老服务业建设,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6号)中规定的支持政策。对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政府发展养老服务业统筹规划,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职责分工,科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推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加强沟通配合,创新体制机制,积极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促进本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宁夏保监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积极营造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等的宣传,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宁夏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