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越权发文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二、坚持应审尽审
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经信法规发﹝2017﹞413号)要求,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实施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处室、事业单位制定的以下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对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适用于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内部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四)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其他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三、严控发文数量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四、严格制发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进行合法性审核,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规范性文件一般发文程序为:起草处室拟文——面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起草处室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法规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法规处、法律顾问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起草处室吸收法规处、法律顾问意见修改完善;如未采纳法规处和律师意见,要出具未采纳理由书面说明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厅党组/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起草处室吸收厅党组意见并修改完善——进入OA发文流程——机要人员统一排号、发文——起草处室于发文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法规处备案,并提供制定说明——法规处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党委法制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备案,并提交制定说明。
五、加强调查研究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重大问题必要时应当召开论证会。起草处室、事业单位可通过厅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处室、事业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同时应当征求厅法律顾问的意见。对征求的意见要充分研判,采纳吸收合理意见或及时反馈未采纳理由,矛盾突出的问题必须进行协调,尽量减少分歧,达成一致。
六、严格审核把关
起草处室、事业单位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厅法规处和法律顾问,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法规处要对起草处室、事业单位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一)审查资料。起草处室、事业单位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处室负责人签字的送审稿;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
3.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
4.公开征集的书面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5.涉及市场体系建设的,还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不涉及市场体系建设的予以说明。
(二)审查重点。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核,重点从以下方面审查:
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是否与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协调一致;
4.是否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是否有“沙化”“阿化”“清真”泛化问题倾向;
5.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6.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7.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三)审查时限。法规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等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对于特殊情况需立即办理的,应当经相关领导批示,按急件办理。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退回情形。起草处室、事业单位提请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退回制定起草处室、事业单位:
1.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明确告知后仍不提供的;
2.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不充分的;
3.内容存在明显违法或者明显违背国家政策、规定的;
4.有“沙化”“阿化”“清真”泛化问题倾向的;
5.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未能协调一致的;
6.文件的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述等存在明显问题的。
七、及时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通过后,由机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厅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各类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