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从我区入伍、服役期满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复学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职位,同大学生村官等“三项目”人员共享15%的公务员招录计划。
二、自2018年起,自治区对由我区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自行制定配套补助办法。
三、自2018年起,各市建立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增发制度,对所属辖区内参军入伍的大学本、专科生,分别按照不低于同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50%、30%的标准增发优待金,对毕业生可再提高20%的增发比例,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负担。优待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家长,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在外省(区、市)就读的自治区籍大学生返乡应征,按照民兵参训误工补贴标准给予每人发放3天(往返时间和体检时间)误工补贴。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核报,在组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时发放。
五、自治区实行高校征兵工作检查评比制度,将征兵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高校检查考核体系,未完成征兵任务的,不得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国防教育先进单位”。超额完成征兵任务的高校,可按上年度征兵任务数50%的额度申请增加当年招生指标。
六、切实加强大学生征兵宣传教育,各类高校、高级中学将征兵法规政策宣讲纳入高校学生军事理论课和高中阶段国防教育重要内容,每年4月结合兵役登记组织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高中毕业生集中开展征兵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和应征报名工作。
七、上述政策措施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