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对标提升转型发展行动方案》(宁党办〔2018〕75号),提高我区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效率,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器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是指以自动化、智能化、机械化等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环保节能、提高产品质量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机器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工作遵循引导示范、突出重点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认定范围
(一)劳动强度大及工作条件差领域的机器人应用。在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相对较差、或有一定危险性的领域,采用机器人或自动化机械手等代替人工操作,提高生产过程安全、环保、节能、效率等水平的项目。
(二)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机器人应用。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行业,采用机器人或自动化机械手等代替手工操作,或对整条 自动化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自动化效能大幅度提升的项目。
(三)采用自动化设备代替人工生产的机器人应用。在传统行业和新兴产业,由“人、机”组合制造零部件的相对独立工序,购置或研制单台(套)自动化设备进行改造,或在装配、冲压、焊接、切磨抛、分拣、检测、贴标等工序由手工操作部分采用自动化机械手等现代设备替换,或大量使用机械手改造流水线,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项目。
(四)其他机器人推广应用项目。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或接受行政处罚。
(二)申报单位应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三)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支持方向,核准或备案等手续完备。
(四)项目应为已建成投产项目,装备水平应在我区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机器设备投入应在1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实施后,企业劳动生产率较实施前提高10%以上,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按照“自主申报”的原则,企业分别向属地市级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报,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治区机器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
(二)机器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书。报告书包括企业简介、项目基本内容、设备和技术投入情况、项目用工情况、技术水平和生产经营等内容。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或核准等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含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五)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清单。
(六)机器设备投入相应合同、发票及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能够反映企业机器人应用项目的视频资料(清晰度不低于1080P,时长5分钟左右,并配以说明性旁白)或电子照片(大小不低于5M,像素不低于800万,张数不少于10张,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八)申报单位向属地市级工信、财政部门承诺的,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和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承诺书必须经法人书写并签字盖章 。
第七条 各市工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和实施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联合行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八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市审核上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认定建议名单,并出具审查报告,开展评审工作相关经费从本专项中列支。
第九条 对第三方机构提出的项目建议名单,经自治区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工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行文认定。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对获得认定的项目颁发“自治区机器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牌匾,采取后补助方式,按机器人设备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已获得自治区其他专项资金(除贴息、对标资金外)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 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市工信、财政部门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认定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资金申请、使用等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主动公开,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读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