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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9-01-25 16:06:39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国家基本药物的确定、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有效缓解“看病贵”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突出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覆盖临床主要疾病病种,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安全合理使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2.完善药品目录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完善我区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机制。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药品,均应在宁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明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调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不再保留其“国家基本药物”属性。对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但尚未纳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药品采购部门应及时开展我区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及时做好对本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重点,探索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监测管理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3.提高药品供给能力。加大医药产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医药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开展技术改造,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对国家基本药物产品、关键环节等进行智能化改造,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推动区内医药生产企业与国内优势企业对标,健全医药企业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完善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和分级应对管理制度,开展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对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国家基本药物,采取市场撮合、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有效措施,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不断档、不缺货。对暂时无法解决的短缺类国家基本药物,及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切实保障药品供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采购配送机制。突出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采购价格,规范国家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各类医疗联合体和市(县)域内医疗机构联合带量采购,鼓励综合医院和专科特色医院开展联合采购,探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以量换价,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质量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实施药品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管理,推进各类医疗联合体内统一配送,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及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自治区医保局、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依托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搭建与国家对接联通的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短缺药品监测信息每月报告制度。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跟踪监测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情况。建立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和应对保障制度,综合研判短缺原因、程度、趋势以及影响范围等,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类应对,及时发布我区短缺药品信息。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建立军队和地方短缺急需药品保障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品供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6.强化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国家基本药物主体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优先选择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量,维护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全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分别不低于15%、25%、30%和55%。各级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采取医师约谈等方式,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措施,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做好宁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信息维护,对采购平台的国家基本药物属性进行标注,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医师优先使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大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通过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实现医师、药师和药政管理人员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7.建立使用激励机制。医疗机构应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控制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加强医疗成本控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完善药品医保支付制度,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医保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临床使用监测。依托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采用“联通交换、自动上传”模式,对接联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建立全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工作机制,成立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专家委员会,依托医疗机构建立临床综合评价基地,开展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对国家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9.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我区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国家基本药物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药品目录的政策衔接机制,医保药品目录中限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不予支付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允许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但有关药品功能主治等支付政策的限定仍按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国家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切实保障供给,降低群众用药负担。(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10.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制定和实施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首选国家基本药物,满足家庭医生和签约患者临床需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衔接机制,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签约慢性病患者,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11.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家抽验计划,结合我区国家基本药物监管实际,制定抽验工作方案,加大抽检力度,对区内药企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全覆盖抽检,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发布质量公告。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培训,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现场检查,落实生产企业上市药品生产不良反应信息监测和收集,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区内药企国家基本药物生产环节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安全有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
       12.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各级医疗机构在确定本单位药品配备使用目录时,优先选择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国家基本药物。宁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化系统要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国家基本药物属性作出明确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药品集中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落实自治区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奖补200万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市场监管厅、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严格考核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现,进一步完善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导评估。建立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督导评估制度,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各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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