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
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机制,实行开发区收支独立核算,促进开发区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鼓励地级市属开发区设立一级财政,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其资金管理、预决算编制等事宜,统一纳入委派政府的财政统一管理;对不具备设立一级财政条件的开发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赋予开发区独立的财权,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切实保障开发区建设和正常运转。开发区债务要纳入所在市、县(区)政府限额内债务统一管理,其举债行为由所在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
二、实行开发区税收增量全额奖补政策
实行“基数保留、增量奖补”的财政激励政策。自2018年至2021年,以上年度各开发区(不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区)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超出基数的增量部分,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全部补助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等建设,增强开发区的“造血”功能和内生动力。对于归属于自治区本级的税收增量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全部补助给开发区;对于归属于市、县(区)的税收增量部分,由各市、县(区)结合具体实际,全部奖给开发区。
三、建立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倾斜机制
对于开发区的土地所产生的出让收益,在扣除征地拆迁补偿等成本性费用和国家、自治区规定计提的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土地出让支出规定的项目。
四、重点支持潜力大高质量发展的开发区建设发展
从2019年起,综合考虑开发区产值、税收、科技研发投入等总量和亩均效益以及增长贡献等因素,每年选择3个—5个基础条件好、成长潜力大、投入产出效益高的开发区予以重点支持、持续支持。在整合现有低成本化改造等有关财政资金基础上,新增安排财政资金,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开发区建设发展,由开发区统筹使用,促进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在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安排上向重点开发区予以倾斜。对自治区确定的增长潜力大的重点开发区,可享受上述同等政策待遇。
五、建立跨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利益分享机制
鼓励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与本地开发区主导产业不符的项目推荐至主导产业相符的异地开发区,可按比例分成落地方的财政收入,具体比例由双方政府协商,自治区财政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之间协定的数额,通过年终结算划转收益。
六、现有政策优先向开发区倾斜
对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招商引资、技术改造、融资担保等优惠政策,重点向开发区倾斜,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各地、各部门对开发区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要列入目标考核,作为相关项目和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因素。对自治区确定的增长潜力大的重点开发区,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政策上更要予以倾斜。
七、完善开发区考核奖励机制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年度效能考核办法和结果,自治区财政对不同产值档次、考核排名靠前的开发区进行奖励,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优化发展,推进开发区提质增效,引导开发区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