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确定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利用2年时间,围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3项重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和规范化验收评估工作。
近年来,我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方案》要求,全面摸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边界设立等落实情况,对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限期整改;对保护区内环保手续不全、设施不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全面清理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及无关建筑。其中,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开展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闭或搬迁;全面清理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与供水无关的建筑,依法关闭搬迁或拆除;坚持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项目;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做好饮用水水源流域内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自治区政府备案,每月上报整治工作进展。2019年6月前,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收尾工作和规范化建设验收评估,并将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