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意见,要求宁夏各级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力量专业化建设,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制,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根据相关意见,宁夏要求各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具备条件的中、基层法院通过单独设置的方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加挂牌子或者设立专业化合议庭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案件审理方面,涉环境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采用专门审判机构或专业审判团队“三合一”模式审理,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在环境类案件中聘请专家担任咨询委员,负责向人民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和相关信息。
宁夏此次出台的意见还明确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制,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审理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畅通诉讼渠道,保障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权,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类案件执行方面,宁夏提出“重惩罚更重修复”的目标,建立以环境恢复补偿为价值取向的环境案件执行工作。法院执行部门要积极探索刑事责任从单一的“金钱罚”向“行为罚”转变,行政违法责任从“简单惩罚”向“替代恢复补偿”转变,形成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等责任方式之间的衔接,为修复生态提供有力保障。针对修复专业性强、难度大的污染行为,应当引入第三方治理机制,由具有技术和资质的第三方代替修复,产生的费用由败诉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