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宁夏环保厅通报了从我区116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中,随机抽取的14家企业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监督性检查的情况。根据通报,被抽查的企业中,6家自行监测开展不规范;1家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不规范;5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不规范。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监督性检查涉及14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3方面。抽查的14家企业分别是: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马莲台发电厂、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国电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平罗县恒达水泥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宁夏兴昊永胜盐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灵州电厂。
“按照相关规定,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都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根据企业性质、工业特点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昨日,自治区环保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排污单位是污染源治理的责任主体,公开监测信息是企业依法履行的社会义务。排污单位要对其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自治区环保厅要求对此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环保局要督促相关企业于7月31日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对部分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