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自治区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 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五)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行1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发布申报通知,并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发布;
(二)企业自愿向所在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根据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重点发展产业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认定名单,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审议后,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企业,取消认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予以撤销的意见。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要求和政策支持与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在受理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以文件形式公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区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运行评价,在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于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并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发布;
(二)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将运行评价材料报送所在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工作总结、评价材料、享受优惠政策调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的运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按照发布评价通知的要求,将审查意见和企业运行评价有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实、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 、宁夏区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审议后确认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并给与相应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在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经海关确认后,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可享受海关部门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自治区科技计划、新产品鉴定等优先给予支持;新技术产业化应用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技术中心要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半年、年度创新数据快报。对运行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在下一次运行评价之前暂停享受资金支持,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是优秀或良好等次。
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取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或者同意更名,并发文公布。其中,对经确认取消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变更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免征手续。
第二十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撤销其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母公司技术中心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与母公司主营业务不同的子公司原有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可以视情况保留。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母公司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其所属企业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将在经信系统内进行通报或纳入信用中国(宁夏)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三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运行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四条 银川海关依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对推荐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宁夏区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推荐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对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联合发文,向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7〕98号)和《关于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附件的通知》(宁经技术发〔2007〕1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银川海关负责解释。